问答题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腐烂的。任某第二天到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更换。汪某以不是自己出售的苹果为由拒绝更换。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如果不换,以后就别想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拒绝。任某恼怒,上前抓住汪某衣领称要带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汪某反抗,用拳猛击任菜的头部。任某报警,区公安局警察介入调查。经医院诊断,任某受伤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汪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医药费10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二级人民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2)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3)任某是否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本案应由区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经过市公安局复议,应当将作出具体行为的区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3)任某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任某是本案的受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