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的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如何?( )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分立的,其债务应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对甲公司的债务分别承担的协议是无效的。注意,本题所问的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指的应是对外效力。因为如果是仅针对乙公司和丙公司两者内部而言,该债务承担协议应该是有效的,而这显然不是本题的考查意图。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