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关于制定噪声防治措施一般要求的说法, 正确的是
①工业(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噪声影响的最大预测值制订, 以满足厂界(场界、 边界)和厂界外敏感目标(或声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要求。 ②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 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不同代表性时段的噪声影响预测值分期制定, 以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及敏感目标功能要求。 其中, 铁路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