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1月,甲与乙登记结婚。婚前,甲花费2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6万元。2002年6月,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甲经营。2003年5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由甲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乙是一位作家,婚后坚持写作,获得稿酬2万元,还有一本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甲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与企业财务丙逐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乙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意,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正确答案】(1)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甲与丙同居,乙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涉及的财产分割应当分别处理:
第一,关于甲婚前购买房屋,归甲所有,但是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应得的份额由甲折价补偿给乙。
第二,关于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果甲或乙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甲和乙都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甲和乙都不主张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关于乙所得稿酬以及未出版的小说。乙所得稿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出版的小说,在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3)该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甲和乙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是:首先,用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甲和乙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