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新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观公司)是1995年3月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共5名,其中2名为集体企业,各持有股份1300万股;1名为国有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年,1993年到1995年连续盈利),持有股份300万股;另2名为自然人A、B,分别持有420万股和38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票按而值1元/股发行,共发行社会公众股1100万股。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盈利200万元,1996年盈利180万元,1997年上半年盈利120万元,1997年11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新观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公司经营开始滑坡,该年度首次出现经营亏损。1999年公司因迟延30天公布其财务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问: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本案中下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1)“新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例如,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权1100万元,未过到公司股本总额25/%以上。
(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新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而非本案所示暂停股票上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