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法定代理关系
  • B.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分包监理业务
  • C.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转让监理业务
  • D.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故D选项说法正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所谓“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是指监理单位将其承揽的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与其信任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通过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管理的活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包括不得变更合同的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将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转让他人,违背了建设单位的意志,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有可能因其将监理业务转让给不具备相适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能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问题留下隐患。因此,为了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权益,保证监理的有效性,本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能转让监理业务。故B、C选项错误。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需要达成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的代理权并非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属于法定代理关系。故A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