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
A.权利人对物是否占有不同
B.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C.权利实现的具体方法不尽相同
D.权利的客体不尽相同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第75条还规定了权利质押。第76条、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了特定种类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权利人对物是否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则要将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交付权利人。(2)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抵押除须办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外,依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质押则根据客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生效时间。(3)权利的客体不尽相同。抵押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也有部分动产,但主要是耐用消费品。质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4)权利实现的具体方法不尽相同。这一点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抵押与质押的客体不同,在折价、拍卖、变卖时必然会有所不同。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