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能够善意取得相应的物权?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标的物抵押给不知情的甲
  •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甲设定质权
  • C.乙将汽车卖给丙,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向丙借车期间卖给不知情的甲
  • D.乙在路上捡到手表一只,高价卖给不知情的甲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A项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并不是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甲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而获得抵押权。故A项正确,当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项中,甲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故B项正确,当选。汽车交付后丙即为所有权人,因此,乙在借用期间卖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甲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亦正确,当选。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