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无1.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专门管辖两种情况。专门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两种情况,其他情况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原告未曾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作出最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故应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则,不为适格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与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资格。
3.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考生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从反面考核了受案范围,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致函”并未实际影响到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对于与原告诉求无关的事实或行为,则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省林业公安局的传唤行为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故不属于法院的审理对象。
5.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可以设定哪些行政许可,一方面规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设立哪些许可,考生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不需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法规与规章的设定权限。本题即考核了“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这一法律规定。
6.关于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民健康权。包括:违法拘留,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殴打和虐待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中,“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实行“结果归责制度”,只要公民被逮捕后刑事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即可要求国家赔偿,不论之前的逮捕是否合法。
7.关于司法赔偿程序,新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安排上的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司法赔偿渠道,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8.关于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