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作为用于健康人体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其流通与预防接种的质量安全与维护公众健康密切相关。其中关于疫苗的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免予批签发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