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并没收经营产品一批(部分产品系王某所有)。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某规定:(1)无照经营可以处以3万一5万元或者5倍以下的罚款;(2)必须没收经营产品。张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于10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后,张某和工商局在10月6日达成仅没收产品的口头和解协议。(武大2010年研)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认定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此和解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1)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准许。 (2)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和解协议不合法,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复议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而本案中,市工商局于10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张某和工商局在10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时间上不合法。 ②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而本案中,张某和工商局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形式不合法。 ③没收经营产品中有一部分产品系王某所有,损害了他人王某的利益。违反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