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其最新发展。
【正确答案】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通常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于他国管辖的特权。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转变。绝对豁免是指不论一国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所控制,该国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权,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限制豁免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也称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也称非主权行为或商业行为),只对外国国家的公法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国家财产给予管辖豁免,而对其商业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财产则不给予豁免。在20世纪之前,绝对豁免是英美国家盛行的理论和实践,限制豁免的影响不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美国家转向限制豁免,限制豁免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取的立场。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反映了这一趋势。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目前世界上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其许多规定对管辖豁免规则作出了新发展。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有权主张豁免的国家作出了定义。
   (2) 明确规定了豁免的内容,即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管辖豁免是指一外国法院不得就对某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国同意。强制措施豁免是指外国法院不得在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采取判决前或判决后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执行措施,除非得到该国同意。而且,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强制措施豁免。
   (3) 明确列举了某些行为不得视为同意一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包括同意适用外国的法律,援引豁免,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国家代表在外国法院出庭作证以及未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4) 明确列举了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类别,尤其界定了商业交易概念及判断标准。
   (5) 明确规定了国家放弃豁免的形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