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2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和《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的,实属一般授权,只能代为行使部分不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题中,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属于一般授权。在一般授权范围内,黄律师代为签收诉讼文书是有效的。 选项C错误。如前分析,诉讼代理人要代为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处分的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但黄律师只获得一般授权。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要委托律师以律师身份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但如果其委托一般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则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