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年初,西班牙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向中国丙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信用证担保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证项下的单证审查援用了UCP统一惯例中“表面相符”的表述,其标准并非“镜像”标准,而是允许单单之间、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故A项的认定尚不构成信用证的“不符点”,认定不正确。第7条规定对“不符点”的接受,体现了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第16条规定,开证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并不能以此免除保证责任,这也是因为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此权利,故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这与国内《担保法》上保证人免责的规定不同,C项表述错误。《信用证规定》第17条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表述正确。正确答案为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