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
A、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
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
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解析]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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