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霞与王成立为夫妻,由于双方性情不合,张霞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分别向王成立与张霞进行送达,张霞收到了调解协议书,而法院向王成立送达调解协议书时,王成立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因此找来王成立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作为证人,并将调解书留在王成立的住处。
请问:此种情形下,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该调解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自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签收调解协议书之前,可以反悔,根据《民诉法意见》第84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本案中,法院对调解书适用了留置送达,因此该送达违反了《民诉法意见》第84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不生送达之法律效果,即不能视为王成立接收了送达调解书,只有在双方签收后才生效。故就本案而言,调解书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