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央主审机构不是( )。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主审判, 大理寺负责复核, 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也参与审判。 上述三者, 合称为“三法司”。 刑部因主审判, 故由原来的四个司扩充为十三清吏司, 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