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的归属。朱某在与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并不因为产权变更而失效。所以选项A错误。朱某在与周某签订合同的时候,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其与周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所以选项B正确。因为房屋的产权并没有转移给齐某,所以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齐某的侵权,而是构成对齐某的违约。所以选项C错误。齐某居住在房屋内,对房屋实际进行管领,所以其对房屋是直接占有。所以选项D正确。朱某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周某是善意受让人,朱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并没有对齐某构成侵权,双方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齐某无权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所以选项E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