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2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侵犯发表权的行为,特指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其作品公之于众。发表权还是一次性的权利,若著作权人自行或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则其发表权因行使而消灭。本题中,“王琪琪”已经行使了其作品《法内情》的发表权,该发表权已经消灭。网站删除《法内情》的行为不会侵犯其发表权。故A选项正确。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指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上,使公众可以通过“交互式传播方式”获取该作品。网站删除《法外请》的行为不会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B选项正确。③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包括: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擅自变更作者署名方式;未参与创作的人擅自在作品上署名。本题中,在作者决定以笔名“小玉儿”署名而不署真名的情况下,擅自添加作者真名的行为即属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故C选项正确。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添加真名的行为不会产生歪曲、篡改作品的后果,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