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收到进口商申请开来的信用证,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使用的一种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是指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
(1)可转让信用证须经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同意方可转让,信用证也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信用证不得转让。而对背信用证并不注明“Back to Back”字样,它的开立与原证开证申请人和原证开证行无关。
(2)可转让信用证是根据原证换开的,原证与新证的开证行为同一家银行,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处于同等地位,均可获得原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各自的受益人只能获得各自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能与原证开证行、原证进口商发生直接联系;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则不可能与原证开证行、原证进口商发生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