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对象,乙不能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因债务人甲向丙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甲与丙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合同,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乙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并不是绝对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D项过于绝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