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在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上,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情形如下:(1) 一审判决尽管未生效,不存在错误执行刑罚造成的损害,但导致公民被羁押时间延长。这一损害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无关,因此一审法院对此损害应当负责。(2) 错误羁押往往源于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决定,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受害人被错误羁押造成的人身权损害的与法院无关,因而应由检察机关负责赔偿。(3)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4) 199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关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退补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在此情况下,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 根据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所表明的法律见解,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因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6) 无论是在一审判决无罪,还在二审改判无罪,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尤其是第(1)、(3)、(4)、(5)项规定,本题应选D,而不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