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0年4月~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说明: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正确答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租收入以及销售收入均应计算交纳营业税。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60×5%+141300×5%=703(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确答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成本。
【正确答案】在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扣除的土地成本时,应注意写字楼所占面积为受让土地70%,且写字楼面积的20%用于出租,在计算时应予以扣除。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成本=61300×70%×(1-20%)+61300×3%×70%×(1-20%)=3460.8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
【正确答案】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出租部分的开发成本不能扣除,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5800×(1-20%)=464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
【正确答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300×(1-20%)+(3460.80+4640)×5%=645.04(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正确答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14000-3460.80-4640-645.04-14000×5%×(1+7%+3%)-(3460.8+4640)×20%=14000-11136=2864(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增值率=2864/11136=25.72%<50%。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864×30%=859.2(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1月份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550万元。 (2)发生前期工程费12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138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4)6月30日,建成对外销售,该项目所有商品房的四分之一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500万元,签订了销售合同;另外的四分之一作为回迁房安置回迁户,由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企业200万元差价款。剩余的二分之一转为企业自用。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当地规定的契税的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0×1/2+550×4%×1/2=286(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120+750+150+138)×1/2+(3500-200)=3879(万元)。 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286+3879)×10%=416.5(万元)。(注: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准予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金额=(286+3879)×20%=833(万元)。(注: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前两项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500×5%×(1+7%+3%)×2=385(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合计=286+3879+416.5+385+833=5799.5(万元)。 收入总额=3500×2=7000(万元)。 增值额=7000-5799.5=1200.5(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200.5÷5799.5×100%=20.7%,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200.5×30%=360.1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