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为兄弟关系,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父母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为三人共同继承,虽房屋登记在乙名义下,但实际上为三人共有。2006年4月,甲外出经商,房屋由乙照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于5月15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办完事回家,知晓此事,但并未表示反对。5月10日,丙知晓此事后也不置可否。
问:

问答题 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对房屋拥有共有权的性质?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乙、丙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系共同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家庭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甲、乙、丙对共有关系并未约定,且三人共同生活、居住该房屋,故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何认定乙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
【正确答案】乙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或实施重大修缮行为的,如果系按份共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系共同共有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并未取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该买卖行为系无权处分,故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甲、丙在5月11日都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给丁,则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如果甲、丙都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给丁,则表明甲、丙对乙的房屋买卖行为拒绝追认,且该拒绝追认的表示是在法定的1个月期间内作出的,故乙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故应当认定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乙、丁于5月15日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而甲、丙在5月16日表示反对将房屋出售,则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如果房屋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转让的不动产须经登记才能适用善意取得,而本案中,乙、丁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故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