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1997年1月份,某汽车公司委托东城商行王某为该公司购买90号汽油,同时交王转账支票1张12万元。交货时,因汽油质量不合格,汽车公司拒收。之后,汽车公司与王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规定王某在同年8月15日还6万元,8月30日还6万元。到期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汽车公司于1998年5月26日申请东城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6月11日发出支付令,限令王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汽油款12万元。王某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还款。
   问: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督促程序中,诉讼标的必须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权,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给债务人三个条件,本案有还款协议,具备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案中汽车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