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钱某生有三女甲、乙、丙,并收养一子丁。甲早年因公殉职,遗有一子戊。丁成年后常年经商,家境殷实,却与钱某关系趋于恶化,拒绝赡养钱某。钱某去世后,留下遗产若干。丧事悉由乙、丙料理,期间,丙因伤心过度突发脑溢血去世,遗有一女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戊得代位甲继承钱某之遗产
   B.戊与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庚属于转继承人,得继承丙之应继份额
   D.丁因拒绝赡养钱某,因此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各继承人之间遗产分割规则、养子女继承权、继承权丧失以及转继承问题。
   关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数个继承人之间如何确定各自继承份额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丁作为钱某养子,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虽然其有扶养条件而对钱某扶养较少,但并不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仍然享有继承权,只是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甲先于被继承人钱某死亡,符合代位继承的规定,因此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钱某之遗产。
   丙在钱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符合转继承的规定,因此,其所得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庚继承,但庚并非钱某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综合上述分析,选项AC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