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甲产品给某菜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2年2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要求: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销售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金额(按照“营改增”前原规定处理),因此:
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5.85÷(1+17%)]×17%=14.45(万元)。
【说明】施行营改增后,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额=80×17%+5.85×11%=14.24(万元)。
销售乙产品的含税销售额,应先转化成不含税销售额,因此:
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因此:
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进口摩托车作为固定资产而非自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可以正常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1.17÷(1+17%)×5×17%=0.85(万元)。
①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按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说明】施行营改增后,运输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1%,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5)×11%+30×13%×(1-20%)=14.53(万元)。
②向农业生产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
③购进货物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为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因此:
外购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5)×7%+30×13%×(1-20%)=14.09(万元)。
综上,该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行税额=14.45+4.25+3.74+0.85-14.09=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