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
国有控股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欲收购民营企业B的全资子公司C。A企业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B公司共同委托甲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2.5亿元。2020年6月,A企业完成收购,但收购后C公司经营不理想,2年中达不到预期,A企业又委托乙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重新评估。乙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以2020年、2021年的实际收益作为预期收益,并根据C公司的市场条件进行预测,评估结果为2.1亿元。A企业认为甲公司的评估结果过高,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理由是:(1)评估结论有效期一年,A企业两年后才要求赔偿,已超过有效期。(2)乙公司评估时预测的原则不合理。
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是不适当的。适当的理由应该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同时,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不实,应从评估程序合法性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性上分析。甲公司应着重阐明执行的评估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得出的评估结论是客观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是不适当的。适当的理由应该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同时,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不实,应从评估程序合法性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性上分析。甲公司应着重阐明执行的评估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得出的评估结论是客观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答题
乙公司评估报告属于何种类型?此种类型评估报告结论说明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是不适当的。适当的理由应该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同时,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存在不实,应从评估程序合法性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性上分析。甲公司应着重阐明执行的评估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得出的评估结论是客观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