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公司承运乙公司的1000吨化学品和丙公司的3000吨袋装水泥。乙公司在托运单中注明,该化学品的燃点为500摄氏度。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货物分装于“虹海段”轮的一舱(500吨)、四舱(500吨),将丙公司的货物分装于二舱(1500)吨、三舱(1500吨)。“虹海”轮起航后,乙公司将货物转让给丁公司。 在驶往目的港的途中,四舱起火、爆炸。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设备及时将火扑灭。但是,四舱的货物全损,“虹海”轮的主机损坏,“虹海”轮失去动力。甲公司雇请拖轮将“虹海”轮拖至邻近港口进行修理,并将丙公司的货物转运到目的港。甲公司支付了雇请拖轮费50万元、港口使用费20万元、货物卸下仓储费10万元、灭火设备重置费5万元。一舱、四舱货物价值各为200万元。二、三舱货物的总价值为100万元。“虹海”轮未修理之前的价值为600万元。经查,该化学品的燃点只有50摄氏度。甲公司在船舶抵港时宣布共同海损。 问:(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时构成共同海损? (2)说明哪些费用为共同海损损失。 (3)如果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分析说明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的责任。
【正确答案】(1)船舶失去动力后,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等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甲公司经合理考虑,主动雇请拖轮。雇请拖轮时起,构成共同海损。 (2)可以认作共同海损的损失有:雇请拖轮费50万元、港口使用费20万元和货物卸下仓储费10万元。“虹海”轮的主机修理费、灭火设备重置费5万元、四船货物损失200万元均不能认作共同海损损失。 (3)乙公司在托运危险货物时,错误告知货物的燃点。乙公司应当就其过失赔偿甲公司的修船损失、重置灭火设备费用、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损失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