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被告人张某(17岁),在开庭审理其盗窃摩托车一案中,因觉得辩护人王某未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庭拒绝王某为自己辩护。重新开庭后,张某又以未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则合议庭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准许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B.可以准许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C.不准许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D.可以准许张某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张某可以自行辩护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未成年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在理论上属于强制辩护的对象。强制辩护制度是指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的制度。虽然张某对自己委托辩护人王某和赵某为其辩护人都予以拒绝,但是因其属强制辩护对象,法庭应准予其另行委托或由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