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赵二人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砖窑,出租给汪某,现王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有优先购买权,汪没有优先购买权
B.汪有优先购买权,赵没有优先购买权
C.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赵、汪都有优先购买权,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合同),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赵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汪的优先购买权。赵作为共有人与标的物的联系更为紧密。解题应注意的问题:应当掌握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本案的标的物是砖窑,而不是房屋,因此不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故肯定A项,排除其他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