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并在信用证内注明“按《UCP 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成立。《UCP 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
(2)不成立。《UCP 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由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
(3)成立。《UCP 5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