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三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每月1000元。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2月1日,乙因单位没有按时发工资,没有付上月租金。2月4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金仅为3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由于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甲在出卖出租屋之前,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乙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而请求认定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