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1月,杨某和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汽车用作走私工具。3月,二人在走私烟草时被县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和工商局对二人共同作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汽车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解析] 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的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划分为原告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通俗地说,原告型第三人事实上就是拥有原告资格却没有起诉,在诉讼开始后才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所谓被告型第三人则是指应当作为被告,但原告又不愿指控,却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宋某应为原告型第三人。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据此可知,CD项错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原告不同,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不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一点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不同。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是否存在独立的诉讼主张,可将第三人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判决承担法律义务时才可以提起上诉。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当于当事人,不论是否被判决承担法律义务,均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包括以下情形:(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者被处罚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6)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也值得注意。(1)参加诉讼的时间:诉讼开始以后,判决作出之前;(2)参加诉讼的类型:①申请参加诉讼。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②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亦即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存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人民法院是“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然而至于第三人最终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而未通知,则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审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