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奄阅。”据此,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故A项错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通常是向公司经营层提出,C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关键在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有“正当目的”。一方面,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公司享有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其中包括公司财务信息)的权利,公司法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就本题而言,一方面,红叶公司多年未分红,张某对红叶公司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另一方面,张某又是红叶公司竞争埘手枫林公司的董事,其查阅红叶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具有获取红叶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只要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正当日的,即可以拒绝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D项正确。
《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股东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权,没有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故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