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没有成立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明确具体;第二,表明须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要约。但是,本题中,乙并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另外,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基于认识上的缺陷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也是以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为前提的,本题中,乙根本没有打算购买书的意思,即乙根本无订立合同的意思,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而且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谈不到撤销的问题。因此,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