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宏兴商业公司向银行贷款700万元,同时请求关联公司甲、乙、丙为其担保债务。其中,甲乙公司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甲乙公司共同承担保证人义务。丙公司则以自己的一栋楼房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债务到期,宏兴公司没有还款。此案应如何认定?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共同为宏兴公司承担保证人义务,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甲乙对宏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项正确。甲乙约定各承担350万元担保份额,对外无效,但是在甲乙之间具有效力,所以,B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所以,银行可以先就丙公司的抵押物拍卖清偿,也可以执行甲乙公司的保证担保,C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若丙的楼房毁于地震,银行可以主张甲公司或乙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D项正确。所以,本题应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