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①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②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③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④复活封建刑罚。《易笞条例》、《徒刑改遭条例》就以早已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笞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无疑是逆历史之潮流而动的。
(2) 根据《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规定,北洋政府全国的普通法院组织由(中央)大理院、(省)高等审判厅、(较大商埠或中心县)地方审判厅及(州、县)初级审判厅四级组成。在各级审判机关中相应平行设置检察机关,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负责侦察、公诉和监督判决等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则由中央司法部和省司法筹备处行使,后来省司法行政划归高等审判厅或高等检察厅兼管或会同办理。实际上,有的层级的普通法院并未完全成立。北洋政府曾因财政原因撤销初级审判厅,改为在有地方审判厅的县份,厅内设简易厅,办理初级审判厅的事务。在普通法院之外,北洋政府在1914一1923年间还在首都设立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仿效欧洲大陆国家司法制度的结果。此外,为加强军闽统治,北洋政府还设有名目繁多的特别法院,包括陆海军内的军事审判机关和边疆地区及特区的特别法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