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咖啡厅,该店经核准登记,并起有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时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咖啡厅经营一年后,负债6万元,丁为债权人。此时,甲要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经查明,乙个人资产为3万元,同时乙个人欠戊4万元。
问:(1)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丁能否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为什么?
(3)乙欠戊的个人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题主要考查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的对外效力的问题、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
(1)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是无效的。《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丁能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因为退伙人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合伙人之间的排除性约定和合伙人退伙而改变。《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乙欠戊的个人债务应由乙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不足部分用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清偿,没有收益的,戊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