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一)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认识因素即行为人的意识,意志因素也可称为行为人的意志。罪过又是一个法学概念,具有刑法学的意义:它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观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是区分两种罪过形式的标准。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的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标准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即认识因素;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即意志因素。
(二)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有机统一”有两个意思:一是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二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是以认识因素为前提的。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的成立。
我国刑法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1)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能认为直接故意的认识内容就是认识到结果发生,而应认为认识内容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结果与意义。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2)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直接追求的目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意图。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1)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三)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不过,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消极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