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副县长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商人李某,在交往过程中,得知李某与该市市委书记姜某关系密切,经过李某牵线搭桥,与姜某的情妇、某私企老总赵某认识,在其后的1年间,甘某为自己的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事宜,先后4次给赵某送去人民币10多万元、港币7万多元,赵某全部接受,并答应帮忙。
问: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需要根据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赵某没有将甘某行贿请托的事项告诉市委书记姜某,则甘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理由在于,甘某行贿的对象赵某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甘某的行贿行为不具有行贿罪要求的对象条件,不构成行贿罪。
第二种情况,如果赵某将甘某行贿请托的事项告诉市委书记姜某,姜某对此事有所了解并认同,则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理由在于,虽然甘某行贿行为的直接对象赵某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行贿行为最终通过赵某指向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姜某,赵某只是甘某实现其向姜某行贿目的的桥梁和中介,赵某实际上只起到传递贿赂的作用,因此,甘某的行贿行为符合行贿罪所要求的对象条件,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另外,由于甘某违反公务人员升迁有关规定,主动跑官、要官,其所谋求的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因此,甘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特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