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 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 )。
A 项, 根据《物权法》 第 24 条规定, 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项, 根据《物权法》 第 129 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 项, 根据《物权法》 第 158 条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 项, 根据《物权法》 第 224 条规定, 以汇票、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