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肖某向胡某借款3000元,并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出质给胡某。胡某在出质期间将手机无偿借给崔某使用。石某因崔某欠钱不还,趁崔某不注意时拿走手机并向崔某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肖某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石某返还手机
  • B.胡某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石某返还手机
  • C.崔某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石某返还手机
  • D.石某有权主张以手机抵偿崔某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肖某、胡某是该台笔记本手机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崔某虽然没有该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崔某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崔某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石某趁崖某不注意拿走该手机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