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系私营股份有限企业,自1999年起,以该公司的名义,采取流动吸资、以新坯旧、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募集资金4亿元。集资款小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大部分用于挥霍性投资或者随意处分。案发前归还1.2亿元,追回0.8亿元,造成2亿元损失。此外,甲公司总经理乙某另将公司集资款60余万元据为已有,另外将200余万元以个人名义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公司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
   B.甲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乙某构成贪污罪
   D.乙某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甲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将集资款小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大部分用于挥霍性投资或者随意处分,并最后造成2亿元的集资款不能追回,可以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且属于单位犯罪。由于甲公司属于私营企业,乙某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贪污罪主体范围,其将集资款据为已有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当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