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9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香水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万元,本月货到并验收入库。
   (2)用上述购进的10万元香水精,委托一日化厂加工化妆品,本月化妆品公司收回并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日化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万元(包括代垫辅料1万元)。
   (3)该公司将收回的化妆品80/%售给某特约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货款已收到。
   (4)另领用外购香水精18万元,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2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出售,专用发票已开出,注明价款90万元,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
   要求:
   (1)计算化妆品公司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计算日化厂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化妆品税率为30/%)。
【正确答案】化妆品公司具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应纳增值税=(40+90)×17/%-30×17/%-1.02=15.98(万元)
   应纳消费税=90×30/%-18×30/%-2×30/%=21(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日化厂提供加工劳务应纳增值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10+6)÷(1-30/%)×30/%=6.86(万元)
   应纳增值税=6×17/%=1.02(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