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试回答:
(1)本条规定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特征。
(2)“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含义。
(3)“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的含义。
(4)本条规定的罪名与盗窃罪的区别。

【正确答案】(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2)“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
(3)“他人的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该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
(4)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对象是他人所有但未占有之物,即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并且已经占有之物,即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第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表现为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盗窃罪则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即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第三,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占有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