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且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共有。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详解] 《合同法》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选项A错误,应该选择,选项B、D正确,不选。《专利法》第15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除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如转让、放弃、独占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等),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选项C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