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材料可知,某小区205户拆迁户对区政府的拆迁通知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于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1.关于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多达两百多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2.关于行政诉讼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对于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有两种情况是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此之外的情况,复议机关作被告。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相对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关于上诉理由,如果原告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即可以提起上诉。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违法,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被诉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则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如被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法定理由,则驳回起诉的裁定合法。这里原告起诉的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违法。 

4.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六种。这六种判决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情形,若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

 5.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的审理对象应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即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书是否合法。

 6.关于在二审期间,被告行政机关作出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不侵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査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