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打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32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
   B.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
   D.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万元赔偿金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就属于这种情况。张三和李四应当对王五的8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三人经协商后对责任重新进行了分配,张、李各赔4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五应依照约定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