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分析此题只需要搞清楚两个问题: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次分析在该案例中撤销权如何行使。 (1)甲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以牺牲被代理人的拒绝追认权为代价的,所以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的形成归因于被代理人。而本案不符合此条件。D错误。 (2)甲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同时有又存在欺诈行为,若乙公司追认后,合同又可撤销。所以分为两个阶段分析: 乙公司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公司为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丙公司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即可。 乙公司追认后:代理行为有效,台同在乙、丙公司间发生效力,此时不再存在丙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该权利存在于追认前),但是丙公司可以基于欺诈清求法院撤销。A、C错误。 综上,B正确。